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录入简化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
粤建许函〔2016〕3481号
政策发布: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经研究,现将有关完善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录入工作,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信息数据录入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建市综函〔2016〕122号文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按照下列时间和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以及企业、人员和相关诚信基础数据的录入工作。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通报信息及时录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完善诚信数据的录入和报送工作。
(二)2017年3月1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以及企业、人员信息全部录入省一体化平台,特别是2012年以来的建筑工程和2007年以来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数据完善齐全地录入。相关企业要自行核对本企业的业绩是否已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于未纳入的真实有效的业绩,可持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录。
(三)省建设信息中心应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省一体化平台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资质审批的网上核查建立完善的数据库。
二、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将根据建市〔2016〕226号和建市综函〔2016〕1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落实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要求。
(一)申报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按时按量完成相关业绩和企业、人员、诚信信息新录、补录以及上传工作,确保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的工作要求,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提供基础保障。有关省一体化平台运行的技术问题,请径向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协助解决。
(二)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使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工程业绩,或者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反馈真实有效的业绩,2017年3月1日起,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工程业绩,原则上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核查工作。经核查,无法确定为真实有效业绩的申报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厅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处理。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2.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