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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附表1:环境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和延续:
(一)新申请资质或申请资质升级,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彩色扫描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彩色扫描件。
5.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
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人员缴费明细清单、社保缴费凭证)的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
9.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彩色扫描件(须包括净资产指标)。
(二)申请资质增项,需上传下列材料:
1.第(一)条规定的材料。
2.上传企业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
3.申请增项资质不需提供第(一)条中8的材料。另,第(一)条4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三)申请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资质重新核定的,需上传以下材料:
1、提交第(二)条规定的材料。
2、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彩色扫描件,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
3、(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彩色扫描件。
(四)申请资质延续,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
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4.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上报彩色扫描件),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
7.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彩色扫描件(须包括净资产指标)。
注: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电子化申报的企业,均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彩色扫描件(从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对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再加盖企业公章,最后以彩色扫描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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